| 项目名称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58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31号第一次修订,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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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58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31号第一次修订,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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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需材料 |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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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831/201708310637562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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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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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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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18/4336093  
           |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1188/4332555  
           | 
        
        
          | 相关表格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 
 	    	                     
              
           |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 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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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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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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