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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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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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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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829/201708291009142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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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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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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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18/433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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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1188/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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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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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问: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必须真实,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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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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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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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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