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的审核情况和评估验收实施效果验收 |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12年2月29日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6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 
        
        
          | 申报条件 |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6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 
        
        
          | 所需材料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 1 | 
	关于申请清洁生产评估(或验收)的函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企业自备 | 
	申请企业盖章 | 
	 
	
	| 2 | 
	XXXX公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批稿)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企业自备 | 
	申请企业盖章 | 
	 
 
 
  
           | 
        
        
          | 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829/20170829095636908.docx 
  
           | 
        
        
          | 办理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18/4336093  
           |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1188/4332555  
           | 
        
        
          | 相关表格 | 
          
     
关于申请清洁生产评估(或验收)的函 
 	    	                     
              
           | 
        
        
          | 常见问题解答 | 
           
          问:公务人员是否可以作为专家进行验收? 
答:公务人员(包括发展改革委等其他部门)不可作为专家参与评估或验收。专家评审验收流程属参考性质,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 
        
        
          | 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 
        
        
          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